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钱卫清
【关键词】侵犯 署名权
【全文】
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精神权,也称作者人格权。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的修改权、撤回权等内容。其中作者的署名权是作者精神权利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确认其作品实际创作人地位的重要权利。是作者的姓名权在著作上的具体体现,是享有著作权的作者要求被承认是该作品的创作人的权利,是整个著作权利确认的重要基础。在著作权的诸多侵权行为中,表现最为突出、数量最多、最常见的莫过于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因此,深入研究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作者署名权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作者对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就其性质来说,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也称人格权,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作者的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权行为,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原始作品的署名权,即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改写、改编而未经作者同意也未注明作者姓名;二是没有共同的创作活动的人而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三是由于种种原因漏署作者姓名或张冠李戴等。要正确认定是否属于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必须注意划清以下五个方面的界限。
(一) 划清适当引用和抄袭的界限
著作权法中适当引用和抄袭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含义的概念。就两者的性质而言: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抄袭是一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作品经济权利中的复制权,而且侵犯了他人作品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就两者的含义而言,适当引用是指作者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介绍或评论某个作品等,而在自己的作品中摘引了他人作品的内容,但注明了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姓名的行为;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大部分进行照搬,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的行为。在实践中适当引用和抄袭之所以容易混淆的原因就在于:两者都在自己的作品中或多或少地引用了他人作品。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