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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募捐的法律调整

  2.募捐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以募捐人与捐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成立要件。这一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是由募捐人提出要约,捐赠人作出承诺并交付钱物而完成的。
  3.募捐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进行实际的交付,这一行为方可成立、生效。通过这一行为,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募捐赠与合同)。
  4.募捐是一种无偿、单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中,招募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捐赠者则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5.募捐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6.募捐所得财产的使用具有特定目的。该财产只能用于解决紧急困难,而不能直接用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的商业活动。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募捐行为与一般的财产赠与合同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其不同主要在于:(1)财产赠与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义务方(赠与人)作出要约,由权利方(受赠人)进行承诺为条件的,而募捐合同则是由权利方(招募人)作出要约,由义务方(捐赠人)进行承诺。(2)赠与合同的要约是由特定的主体向另一特定的主体发出的,而募捐行为的要约则是由特定的主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即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募捐关系中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3)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的某项财产,而募捐的标的物则是不特定的财产。(4)赠与财产的使用一般不要求特定目的,而募捐财产的使用须符合特定目的。
  募捐与乞讨也具有不同性质。两者虽然同是要求不特定的人解囊相助,但目的与形式都是不同的。募捐的目的是为克服某些个人或团体自身不能解决的紧急困难,使用的是光明正人的号召方式,而乞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解决一般情况下的生活之需。从时间上看,募捐行为具有短期性,而乞讨具有长期依赖性,人们对两者的社会道德评价是不同的。募捐是社会公德许可的求助,反映的是人们互助关系。乞讨则大多数被视为是一种好吃懒做的腐朽思想的表现。“救急不救贫”的民谚,概括地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募捐和发行彩票也是不同的。彩票是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某种票券,按其一定比例抽奖以进行集资及营利的一种经济手段。同样作为一种社会集资方式的募捐,和彩票的主要区别是,募捐不具有营利性,而彩票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二)
  募捐的对象是广大公众,因而必然涉及公众的利益,弄得不好,将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有可乘之机。客观上,募捐涉及招募者和捐赠者的利益,特别是被救助对象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轨道,当然是必要的。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使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有序化和规范化。然而,目前募捐活动无法可依,无专门机构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应忽视。在不少募捐活动中,什么人可以募捐,什么情况下可以募捐,怎样进行募捐,由谁对募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如何进行等问题,似乎仍处于一种空白的状况,这势必导致募捐活动中的无序状态。当前,募捐活动中的主要问题有:
  1.以强行摊派代替自愿捐赠。有些地方运用行政手段将捐款指标分配到人,不完成指标者,给予经济制裁。这种做法并非个别,其结果是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反感。群众虽被迫出资甚至被强行扣款,意见不少,甚至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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