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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民事惩罚制度

  性质上的差异。民事责任和民事惩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反映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法律关系。而民事惩罚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违法的行为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反映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生根据的差异。民事责任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觉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履行了民事义务,二是法院运用审判职权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惩罚的产生只有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对严重违法的行为人在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某种或数种民事惩罚措施。
  法律后果上的差异。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弥补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上面,即具有财产补偿的特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除外),并且,这种补偿是针对被害人而言的。诸如,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以及其他财产赔偿部是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付给被侵害人的。而民事惩罚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制裁性和惩罚性,不具有财产补偿的特点,诸如,收缴行为人因非法活动而使用的工具以及非法所得和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不能够交付被侵害人。
  效力上的差异。当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为人应履行这种法律义务,但是,如果被侵害人(权利人)同意,他们之间也可以和解。被侵害人也可以放弃权利,只要不规避法律,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民事惩罚则不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了民事惩罚措施,接受处罚和制裁的行为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不存在和解和放弃权利问题。这也是由民事惩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民事惩罚制度的体系和适用原则
  民事惩罚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又便于实际操作的科学体系。从理论上来进行划分,民事惩罚制度由以下几项具有强制性的内容构成:
  警戒罚。它包括责令具结悔过和训诫公告。所谓责令具结悔过是指限定行为人以一定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形式)作出反省检查,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处罚方法。所谓训诫公告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告之的一种处罚方法。对于具有训诫内容的公告应当在法院的公告栏内予以公布,并抄送行为人所在单位和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财产罚。它包括罚款、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所谓罚款是指强制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方法。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收缴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诸如,收缴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赌具、赌物等,二是指收缴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营利所得,包括既得的非法收益和可得的非法收入。
  人身罚。民法中的人身罚仅指拘留罚,是指对行为人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在15日以内。拘留不同于拘役。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民法中的拘留是一种民罚方法,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立的处罚方法。民法中的拘留还不同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前者源于实体法,后者源于程序法,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法律依据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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