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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民事惩罚制度

  
  民事惩罚制度的特征及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区别
  民事惩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民事实体法中确立的由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采取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国家意志性。从立法上看,民事惩罚是国家立法机关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直接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从有权适用的主体来看,并非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可以适用民事惩罚,只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予以适用。其适用的过程正是实现国家意志的表现。
  惩罚性。民事惩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予以适用的强制措施,具有明显的惩戒功能。过去有人认为刑法的功能是打击,民法的功能是保护。应当说,这种认识不够全面。任何法律的功能都具有双重性.如同刑法的功能也有保护作用一样,民法的功能也具有惩罚性和一定的威慑作用。通说认为,没有罚则的法律不具有威慑作用,因而是不完备的。民事惩罚的惩罚性表现在法院对严重违法行为人予以各种制裁的强制措施上面,诸如,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罚款措施或对违法行为人适用15日以下的拘留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所有这些,其惩罚性是很明显的。民法的威慑作用主要是通过适用民事惩罚来发挥的,其威慑功能不仅体现在对一般人的儆戒,同时也包括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本人的抑制影响.
  安抚性。民事惩罚的适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具有惩罚性但同时又具有安抚性。安抚与惩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事惩罚是国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强有力的制裁,另一方面,尽管没有直接从物质上给予被侵害人一定的补偿(诸如,罚没款要上交国库,而不是给予个人)。但是,通过制裁行为人,可以促使被侵害人更加相信法律的作用和执法的公正,从而在精神上得到一些慰籍。因此,在强调民事惩罚性的同时不要忽视民事惩罚的安抚作用。
  教育性。罚则的作用一方面在惩戒,另一方面也在于教育。民事惩罚的教育性是指通过对行为人适用制裁措施,可以达到教育广大公民和法人自觉地规范民事行为的目的。从审案的角度看,通过审案制裁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达到教育一片、弘扬法制的社会效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民事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教育人们守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才是最终目的。
  民事惩罚与民事责任的辩证关系表现为,民事责任是民事惩罚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无民事责任就谈不上适用民事惩罚,而民事惩罚则是民事责任的保证和进一步强化。通过对民事惩罚的适用,可以使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强有力的保证。同时还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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