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现行企业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互不适应的现象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
1.企业改革滞后。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改革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由于各项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还未建立和不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上还存在四个明显缺陷:一是产权主体单一,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与收益分配权都由国家或者政府这个唯一的主体承担。企业既不负盈也不负亏,国家对国有企业在事实上承担着无限责任。二是资产运营收益上的“大锅饭”,国家不承认企业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所得收益大部份被国家财政通过各种渠道上收,多赚多收,少赚少收、不赚不收,亏损企业则享受减免税或者补贴。三是企业缺乏明晰的财产权界定,企业只是名义上的法人组织,不拥有法人财产权,经常被随意上收或者下放,资产被无偿调拔,企业缺乏利用自身财产弥补亏损阳承担经营风险的机制。四是产权的封闭凝固性。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归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形成事实上的财产实际占有上的条块分割,国有财产在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行政组织中层层分割。由于行政组织间的相互封闭,造成企业产权不能相互转让,缺乏产权流动机制。
2.现行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滞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符合经济规律的企业运行机制。而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运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包括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财会制度、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以及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国家对企业的关系、企业和社会的关系等,还未完全走上法制的轨道,这一状况显然不利于破产制度的实施。
3.破产实施滞后。从当前企业破产的特点看:(1)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增多。随着改革力度的增强,破产对象已开始转向长期亏损生存无望的国有大小型企业。这类企业破产关系列结构调整、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劳动就业、社会救济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明显加大。(2)债务人申请破产居多这体现了债务人寻求破产保护,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相比之下,由于目前企业缺少必要的公示制度,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没有建立,债权人也就无从把握自身权益受损的程度。同时,鉴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偿债率低,债权人一般不愿主动申请破产,这就从主客观两方面减少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前申请破产案件少的一个主要原因。
4.司法机制滞后。据笔者调查,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破产企业的职工失业后生活无法保障,而人民法院又无力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许多法院只好把政府包职工安置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于是出现了企业破产,政府“收尸”的局面。而政府解决职工就业的能力也有限,自然就不希望破产企业过多。同时,由于破产案件程序复杂,诉讼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案件处理的难度远远超过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审判机关受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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