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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总之,审判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理论学科,而不是一般的基础理沦学科。审判学的研究对象可界定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实践活动及其规律。对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表述应以准确,简明为好。这个定义突出了以审判活动为研究对象,表明审判学的实质是揭示审判活动的客观运行规律,突出了审判学的鲜明特点是国家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这种特殊的活动。这样就基本上把审判学的特征揭示出来,易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相关学科区别开来。
  三、审判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审判学的目的是为审判人员提供一套可共遵循的审判规律,改善审判机制,保障审判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审判学的任务就是揭示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规律。这些最基本规律,通过审判活动的最基本的要素来表现。与上述论述相联系,审判学的研究范围通过审判学的任务表现出来。基本要素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审判制度(审判规律的基础)。概述古今中外审判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理论,及其产生发展的轨迹,在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态。展示人类开展审判活动的思想结晶和活动规律。
  (2)审判组织(机关)、审判权(审判规律产生和发展的组织基础)。这主要是揭示审判主体组建的原则,探求审判组织高效化的最佳结构。
  (3)审判活动(审判决策、审判运行机制)揭示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审判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影响审判决策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上的因素,各种案件的事实证据因素和各种干扰因素,揭示审判运行的全过程,以便于探索实现审判决策科学化的途径。
  (4)审判责任——审判活动非良性运行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是针对审判人员的。实际上是研究审判人员违背了审判规律,背离了法律的要求应承担的司法责任。
  (5)审判监督。揭示审判监督在审判活动中自净机制的作用,审判监督的体系、原则程序和方法。
  (6)审判行为。实际上是具体的审判规律,揭示具体审判行为的心理学因素,审判行为的模式及其规律。
  (7)审判技术,审判活动具体的操作规律。
  (8)审判法律文书。反映审判决策,审判活动、审判行为的文字记载。各类法律文件的特点及要求。
  (9)各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包括海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告诉、申诉、司法协助。重点应揭示其不同的特征与规律。
  (10)审判体制改革。揭示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中外审判体制改革的规律,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和展望。
  上述所列基本内容,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以审判组织和审判活动为核心,连结了审判活动的基本过程和基本环节,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反映了审判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勾画出了审判学的基本体系和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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