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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推进改革的法制机制

  现体制决策的最优化,因为推行决策的手段不是最优的。
  将改革决策仅表现为政策来推行。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有许多不足,这也是由政策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缺乏普遍性和强制性。政策是党的主张,而不是强制性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不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也不能由司法机关直接适用。2、缺乏严谨性和系统性。政策是以号召、纲领、口号的形式出现,政策中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执行中常常发生违背、扭曲、篡改等现象。3、缺乏稳定性。当形势和条件发生变化,新的政治需要产生后,政筑就随之变化。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推进改革方而,对法制的需求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以全面的法律调整取代旧的调整模式。
  (二)改变决策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古今中外一切富有成效的改革,莫不是从变法入手。如我国春秋时管仲的变法改革,战国时商鞅的变法改革以及日本明治维新时的变法改革等。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具有可以反复适用的一般抽象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调整和保障职能。改革作为一种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决不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具体来说,将改革决策上升为法律,其必要性还表现在:
  1、是使改革措施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重要保证。要使改革的方案和计划得到人民的认同,使改革的措施稳妥可行,使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就必需按照法律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充分调动人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对于树立改革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改革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改革是关系整个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大事,应该成为一种有秩序有计划的活动。要使这种活动只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益,必须将在科学基础上制定的改革方案及推行手段上升为法律,使之得到一体遵行的效力。
  3、对于逐步树立法律的至高权威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改革决策不表现为法律,只靠政策和个人的权威来推行,只表现为原则性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讲话,当它们与旧法律相矛盾的时候,任意突破旧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致最后断送改革。如果在将改革决策表现为超前性立法的同时,对与新法律相矛盾的旧法加以修改和废止。这样,就能大大地提高法律的权威,使国家真正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  
  总之,实现改革决策法律化之目的,是使其能够得以彻底、坚决地推行,使新体制尽快地建立起来,缩短新旧体制并存的期间,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的混乱。当然,我们强调法律在推进改革中的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政策的重要功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政策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法律的原则或精神,政策仍然起着宏观指导以及对具体法律辅之以灵活指导的作用。同时,在改革的进程中,许多重大改革措施总有一个探索试验阶段,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程,其中政策的作用是极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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