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导向。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引导个人、组织、国家朝着改革确定的目标和方向正确地发展。立法的导向作用是通过适度的超前立法,为改革提供行为模式,发挥超前指引的作用。实施法律的导向作用,则通过法律的实现,如司法解决纷争,来为社会起导向作用。
(四)监督。通过法制机制的各个环节(立法、司法、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对改革整个过程、各个方面进行监察和督促。
(五)动力。通过把反映人民愿望(意志)的改革决策上升为法律,使人们的改革信念和愿望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价值观,使积极投身改革成为人们的普遍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推进改革和现代化的基本力量,增强改革的动力。
二、推进改革法制机制的建立有赖法制的改革
法制改革,就是对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革新,包括对现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改革。法制改革是我国当前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是改革最终胜利的保障。只有进行法制改革,废除或修改不适应形势的旧法律,建立健全完备的执法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才能形成改革所需求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环境,推动改革的全面顺利进行。
实际上,我国的法制改革是件随着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而发展的,它既是改革的一部分,又在推动和保障着整个改革的进行。但是,法制没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方面提出来,并进行全面的改革,以致于在改革十年后的今天,当深化改革急需法制的推进和保障时,法制应有的功能作用却不能有效发挥,不能完全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所以,当前全面开展法制改革已刻不容缓。
法制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以社会主义法制治国,建立起立法、执法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套的法制系统工程。当前法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建立一种推进改革进程的法制机制,它是法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制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推进改革的法制机制,必然涉及到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及这些环节的改革,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实现改革决策的法律化,即推进改革的立法机制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三、实现改革决策法律化是建立推进改革法制机制的首要
问题
改革决策的法律化,既包括将改革的决策上升为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推进改革,也包括实现改革决策程序的法律化。本文仅涉及前者,对后者不作论述。
(一) 改革决策的推行没有以立法为基础的缺陷。
几年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但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基本上仍是靠政策和领导人的权威来推行的。其决策不表现为法律规范,只表现为原则性的政策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当它们与旧法律相矛盾的时候,往往是在决策推行以后,再逐步进行法律的制定。实践证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决策的推行就带有较大的任意性。比如《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从其用浯和没有制裁条款保障上看,这是一种原则性的政策规定。这一规定固然给企业体制改革指出了试点方向。但是,即便这种规定是企业体制改革的最优化决策,在具体执行中也难免出现混乱。“可积极试行”那就意味着还“可不试行”、“可消极试行”,事实上,目前企业体制改革中,租赁、承包经营的试行正处于这种状态。这就说明,即使我们设计出最优化的改革方案,但如果只将其表现为政策或领导人的讲话,那就仍然没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