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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

  再次,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要求立法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同样,保障市场经济的执法行为和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建立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审判模式,包括具体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系统和观念系统均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重构审判观念系统是当务之急,尤其是陈旧落后的审判观念普遍存在,正确、科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法观念还未树立起来。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判观念系统,也是法院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际。
  四、人民法院新体制建立的目标模式和现行法院体制改革
  的主要途径
  建立单独的法院体制的目标与价值取向,旨在通过改革,建立一支优化、精干、稳定、廉洁、高效、公正的法官队伍和科学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在充分借鉴国外有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近几年来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重新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院体制。具体来说,法院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有如下几个层次:(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职能全面、高效率、充满活力的人民法院机制。(2)功能体系。审判功能齐全,结构合理,具有对刑事、经济、民事、海事、行政等案件的全面审判职能,并确立解决市场经济一切纷争的最终裁判职能。(3)规格体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规格与政府平行。法院内部党的机构在中国共产党内也应有较高的地位和规格。(4)保障体系。具有排除任何干预的机制,具有一整套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体系。(5)制度体系。包括:资格制度、录用制度、培训制度、晋升制度、逐级选拔制度、弹劾制度、奖惩制度、薪俸制度、退休制度等一整套制度系统。(6)运行机制。充满活力,富有高效率,平等竞争,自我约束,科学、民主、公正的运行机制。
  上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则,寻找最佳方法步骤和途径。就目前来看,下述途径可以成为我们选择的重点:
  第一,走出行政模式是法院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如果说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最大障碍是旧的行政体制的话,那么,法院体制改革的阻滞因素应当首推僵化的行政模式。因此,从法院体制的所有方面完全摆脱行政体制的束缚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第二,突破单一的人民法院系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开放型的多元化的法院体制,逐步走上法院和法官专业化的道路。
  第三,将审判人员从党政干部人事系列中单列出来,建立完全独立的法官体系,制定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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