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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

  1、社会公平原则。社会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审判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与立法同样重要的方面。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应以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为其指导核心。社会公平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各国司法机关无不将其作为一条重要准则在立法和司法中加以确定。因此,法院新体制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这一内容。
  2、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所有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应实现审判适用政策与法律到完全适用法律的过渡。
  3、司法独立原则。近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司法独立的最初的目的主要在于摆脱对行政的依附,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后来发展到独立于立法机构,形成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相互制约的格局。我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也应奉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并在法院体制和具体的审判制度上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
  4、法院设置专门化和法官专业化原则。为适应当代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多元化的情况,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了多元化司法体制,除原有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家庭婚姻法院外,近代又陆续设立了诸如专利法院、关税法院、养老金裁判所、少年法院等等。与此相适应,法官也逐步向专业化发展。我们现在的单一法院体制和法官素质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工作。
  第三,确立推进法院体制改革进程的若干原则,以指导立法和改革实践的操作。
  首先,遵循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抓住机遇,全面推进法院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一部分的法院体制改革不可能完全先于前者而孤军作战,只有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重大原则确定之后,法院体制改革才能深入展开。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已定,国家机构改革、公务员制度等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的出台,给法院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按政治体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和原则,加快法院体制改革的进程。
  其次,坚持法官制度的建立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同步进行的原则。如前所述,在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原则确立之后,法院体制的有关制度制改革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如法官制度就不一定非等公务员制度确立之后再进行不可。对于法官制度的建立,目前有两种观点均较偏颇:一是认为法官制度应等公务员制度建立后,才建立规格略高于前者的法官制度。二是认为要建立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官制度,二者可以同时进行。我们认为,法官制度要自成系列,一定要高屋建瓴。不能满足于等同于或略高于公务员制度的框架,更不要所谓类似于公务员制度,而是要建立独立的、单独的、不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官制度。并且必须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同步进行,一步到位。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反复、错位和滞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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