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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

  最后,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现实需求表明,对市场规范和整个法制机制的调整,使之符合国际经济领域普遍恪守的规则是当务之急。现行法院体制许多方面与国际经济运作惯例相去甚远,如法官的地位和选拨晋升体系、与行政的依附关系等。这会直接导致国际上对我国审判公正性的怀疑,不仅影响了我国法院的形象,也直接影响了良好投资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市场立法的趋同和国际标准的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手段也会有一定程序的趋同,也会逐渐形成一套共同认可的调整司法活动的规则,以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适时调整、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不与国际惯例相悖的法院体制,是实现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
  三、提高认识、明确法院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原则和方向
  第一,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法院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消除认识误区和理论障碍。法院体制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制系统的核心环节,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法院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专政的武器,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认识。法院的规格、法官的待遇仅是一个部门一部分干部的事。这些观念不消除。法院应有规格的确立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的最终裁判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后盾。可以说,没有完善的法院体制,就不会有法制经济,也就不会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在考察我国投资环境时,法院是重点考察内容。因此,完善的法院体制是一种环境,是一个国家法制环境的象征,绝不只是法院这个机构的级别和法官个人的待遇问题。只有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和市场经济及法制环境的大背景来认识法院体制完善的重要性,才能真正认识建立法院新体制的必要性。
  第二,借鉴世界上先进科学的法院体制,为实现与国际大市场接轨提供法治基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不久,不仅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更没有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经验。要使我国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立法经验,也要借鉴其司法经验。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的适应于市场体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国家经济成功的重要原因。当前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化对发达国家法院体制的研究,确立其被实践证明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模式和运行机制,同时也适宜我们借鉴的内容,确定参照系,以尽快实现与发达国家法律的衔接。具体来说,我们应借鉴国外法院体制的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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