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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

  核心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将改变资源配置方式,必然导致审判功能的全面强化,对法院体制及其功能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法院体制及职能的设置是高度集权的计划配置资源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需求。计划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及其微观调控全由计划统配,法院职能基本与此无缘,审判的经济调控功能未能得到全面发挥。随着微观经济领域日趋活跃、复杂与易变,对司法调控功能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要求更高,审判职能的强化与扩张不可避免。实现这一职能转化,就必须完善调控机制,树立法院权威,保障独立公正执法,否则将阻滞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其次,建立完善的法院体制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核心和先导。在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过程巾,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迫切需要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竞争中,多元利益磨擦产生的纷争日益增加,需要公平的裁决者。而公平竞争法律环境的重要基石(支柱)无疑是司法机制。新的法院体制的建立,是推进立法完善的催化剂。强有力的司法必将对滞后的立法产生冲击。审判职能的强化会促进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其他执法机制的完善。市场主体能否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作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决策关键是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建立与法院的职能密切相关。享有未来市场经济的终极裁判地位的法院责无旁贷地负有创造法律环境的重任。人民法院的裁决行为不仅通过审理个案的法官群体的行为表现出来,更是法院整体运行的客观表现。但现行法院体制则不能适应这一需要。
  其三,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党的十四大报告在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同时,也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给法院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十分有利的机遇。法院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受整个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但法院体制改革的进程也是促进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这表现在,建立起健全的法院体制能为新的政治体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使政治体制改革在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顺利进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法院体制的完善无疑会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如为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法院对行政的全面监督和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调节功能的强化,将更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确立,也将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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