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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

  2、与政府及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血缘”联系。这一点在战时表现的最为突出。尽管54宪法直至82宪法都明确了将法院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但未真正实现,在地位上也还未完全落实现行宪法中确定的应有规格,在人财物管理上仍是行政管理模式。
  3、法官管理的党政法一体化,法官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部分。法官级别等同于行政级别,法官职级待遇的差别等同于审级的差别。行政级别的“价值尺度”是所有法官的衡量器。这种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缺乏公平竞争的法官体制严重挫伤了法官积极性。
   由上述体制性缺陷所决定,现行法院体制的主要弊端突出表现为:
  1、法院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审判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规定,运行模式等不是根据审判科学本身的规律要求设定的,而是党政部门模式的翻板。其共同特征是执行政策的机构,其弊端是权力集中,管理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整个运行机制未实现良性循环。
  2、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和抗干扰机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从具体的制度上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是法院体制的核心问题。但现行体制显得无能为力。党政职能与审判职能混淆,法官的职业、职务、薪给没有法定的保障,财、物上也没有法定的保证,法院受制于行政和其他个人,抗干扰机制萎缩。
  3、审判活动价值取向的功利化倾向,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其直接原因是现行法院经济供给制度,除政府拨给行政经费外,诉讼费自收自支,诱发了趋利倾向,“利益驱动’’成为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法院经费困难常常陷于困境,不搞创收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审判围绕经济利益运转会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4、与现行法院体制有关的其他体制性综合症,影响了公正审判。诸如: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遏制——块块管理、受制于人;效率不高——人浮于事、缺乏竞争;执法观念落后——未走出计划体制的阴影;人才流失——用人不当,缺乏吸引力;审判行为错位,不廉现象——法官自身利益与审判行为趋同,监督制约机制不足。
  二、法院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先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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