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法思想阐释的一般方法

中国古代法思想阐释的一般方法


马融


【摘要】作者在批评“以论带史”的错误之上,认为阐释中国古代法思想需要中国传统的学术方法,一是要信而好古,二是要同情理解,三是要融会贯通,总之宜以古治古,会通古籍。同时指出传统治学方法与现代西方释义学有相通之处。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思想 阐释 方法
【全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从根本上讲是史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法的思想、法制思想抑或法学思想,均须将其置于时代、社会背景之中,再由此思想推知那个时代的法律文化的内容、特质,并从当时的法律文化推知思想的源流与嬗变。[1]
  目前的古代法思想的研究大多是一种文本研究,从认识论的结果与功用来看,可以把这种研究分为事实性研究与价值性研究两个层面。[2] 而要解决如何研究的问题,则此种文本研究的全部与唯一的任务和过程都在乎——解读。对古代思想没有阐释,这种思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解读的过程也就是研究的过程,是主体认识的过程。我们可以深信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作为古代法思想的历史真实,我们可以无限逼近,而又永远不会真实地把握。这样似乎否定了我们工作的意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来我们要认识到自在之物就是不可能的,但这决不妨碍我们认识活动的发展。不应忘记人作为主体存在,虽然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受种种限制,但人之主体何尝不是一种历史性存在,古代法思想何尝不是一种历史性存在呢?因此,当把古代法思想从一个话语系统在另一个话语系统重新解读时,本身就是这种思想存在的意义。解读就是一种价值活动,主体不可能脱离客体而壁上观似地认识客体,而总是以与之有关的方式来认识客体。换言之,主体相信自己认识的客体才是客体,其他主体认识到的客体不是真的客体,这也就证明了解读本身是一种价值活动。解读后的话语其实也就是对客体的事实层面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已经打上了主体的烙印,不会也不能是纯粹的客体,此时的客体已不是历史的客体而成为历史性的客体,是主体价值取向的存在。
  阐释的循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固执于循环之中而不之觉。最为典型的是那个时代遗留下来的“影射史学”、 “以论带史”,这种方法毫无疑问的仍波及古代法思想的研究。本来阶级分析方法的引入是一种进步,但是结果这种方法成为解读古代法思想中驾驭一切的至上原则,只要一位古代思想家给定性为什么阶级,而且必定是这个阶级思想的代表,那么这个思想家的思想也就定性乃至定量。一个啼笑皆非的例子就是老子的阶级出身问题。很长时间内都称老子为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因此他的法思想无疑全部是维护奴隶制统治,反对封建地主阶级。及至张松如、陈鼓应等人振臂一呼,老子根本不是奴隶主阶级,而是隐士阶层的代表。至于一本书就更滑稽了,也许是看看老子思想中有消极的,也有辩证法,还有批判的,干脆认定老子代表了小奴隶主贵族向地主阶级转化的那部分,那么老子思想中所谓进步面与落后面也就圆满解决了。其实,如果确实是翦伯赞等所主张的西周封建论,那么一、三两种说法给我们这样一个疑问:没有奴隶主阶级了,还会不会产生一个奴隶主阶级的代表,即便不是如此,那么在事实未搞清楚之前又是如何下的判断?用古代思想家的思想拼命比附固有观念,结果是终于证实了固有观念的正确性、真理性,此可谓典型的恶性循环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