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掌握新《合同法》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保护
李宏
【关键词】合同法 金融机构 保护
【全文】
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生活中经济组织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诸多的信用危机,如:日益增加的银行呆逾帐,日益加重的企业三角债痼疾,随处可见的信用欺诈、合同欺诈及欠税赖帐等现象,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也困扰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论是从观念上增强公民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意识,还是为经济的金融活动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较为活跃的主体之一金融机构,更应学好用好《合同法》,提高合同法律意识,掌握这一法律武器,在经营活动中理直气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根据多年的金融实践认为,金融机构学习“合同法”重点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机构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法、守法。这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和延伸。
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交往的一种契约,更重要的是推崇一种恪守信用、平等、协商、自由、对等的理念。《合同法》在第2—8条,阐明了这一原则: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遵守法律。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机构应从自身做起,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作为借贷方的债权人,还是存储方的债务人,或其他方面的当事人,都要公平诚实信用,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严肃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掌握“缔约过失”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内涵,以便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补救。
《合同法》生效后,不仅履约争议能依法处理,缔约争议也纳入了合同法制轨道。《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制度的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需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需当事人的过错形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例如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对方借订立合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隐瞒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恶意谈判,或不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恶意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迫使金融机构在不得己的情况下签订借贷合同,在合同未达成前就已造成金融机构的不必要的损失,对这种不必要的损失,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赋予了债权人以尽早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权利,及时地从过去无法争脱的“合同之茧”中解脱出来。作为金融机构,当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金融机构可以立即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合同履行届满。如某客户在贷款合同到期前,,非正常地转移资金,有明显的逃赖债嫌疑,银行可以提前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避免预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