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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管理中的“累积投票制”

  三、 对累积投票制的评价
   由上所述,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式微的过程。累积投票制由强制性规范到选择性规范再到在某些州公司法中的消失这一变迁过程说明,一方面,虽然累积投票制可吸引公司小股东积极参与选择公司的管理者,使公司董事会不被大股东完全操纵,从而有利于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管理的民主化,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管理者所希翼的公司长期利益与公司股东所期待的短期投资回报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因此,由众多公司小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并常伴随着委托代理制、信托表决制,必将牵制着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从而损失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更何况,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管理层常采用减少董事人数、分期改选董事、罢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采用不均等表决权等手段来对抗、抑制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5] 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公司立法中加强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业已成为一股潮流,因此,在公司立法中淡化、弱出累积投票制也有一定的道理。
  正因为累积投票制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上的意趣殊异,因此学界对此讨论得颇为热闹。其中观点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
  (一) 肯定说。认为累积投票制有如下优点:(1)累积投票制决定着公司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而获得公司董事会的席位,这完全符合现代公司的资合特点,是公平、公正、天经地义的;(2)依照累积投票制产生出作为小数派股东代表的董事并不违背资本多数决原则,因为各股东团体所选出的董事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是成正比例关系的;(3)各股东集团之间及其与董事会之间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如派息政策、大股东以支付薪水的方式夺取公司利润等,倘若少数派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一席之地,则在公司的各项决策中就没有充分的发言权,从而难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在许多大公司中,董事会实际上已被公司经营者所控制,而股东仅仅是追认他们的决择而已。而累积投票制则代表着一种股东借以表达其意见的潜在力量。通过这一力量,股东便可对公司的决策有所影响。(5)公司经营者与占控制性地位的股东的权力过于强大,权力制衡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在董事会安插“内部人”,以便进行委托书劝诱的争夺战。(6)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或增进小股东的利益。(7)小股东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地监督大股东的代表,以防其滥用权力、为图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还可促进信息的流通以及股东对公司的了解,最终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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