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论析
陈荣文
【摘要】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订约后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为了切实有效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实现或者避免自己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得不到对方对待给付的风险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其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一种债权保障制度,如果运用得当,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应该发扬光大
【关键词】
合同法 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权
【全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在这一新的统一
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为此,笔者不揣冒昧,试对其进行介述与评论,以就教于大方。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渊源
不安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两大类型。[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如我国新颁布的《
合同法》第
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而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新颁布的统一
合同法首次正式、全面地引进了不安抗辩权这一合同制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