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1的基本法解释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已经成功的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解决了“一国”问题,并且“一国”这一根本前提也将得到基本法的长久保障。但要保持香港的持久繁荣稳定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香港社会充分的发扬民主、把“港人治港”的制度落到实处。
  回归以来,香港的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还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即全体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而政治责任完全由行政首长一人承担。唯一不同的只是,行政首长即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随着此管理模式的运转,其不适应香港现实行政需要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譬如香港新机场启用由于管理不当引起大混乱案、房屋工程贪污及偷工减料案等相继爆出,这些事件都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在原有的行政体制安排下只有行政长官一人对香港市民负政治上的责任,导致许多高官“有权无责”,非常容易产生行政上的懈怠或者道德上的危机。尤其是,包括主要官员在内的全体公务员保持“政治上的中立”而且还是“常任制”,这样出了问题也能在集体失误的名义下集体免责。如何在制度上约束香港公务员,特别是如何约束高级官员成为了保持香港持续繁荣发展的关键也就成为了香港政制体制改革的着眼点。
  “主要官员问责制”主要是建立了由行政长官对主要官员进行政治任命的制度。在以前香港的政治体制中,只有行政长官一人是由选举产生也就只有其一人要明确地对民意负责。但通过行政长官对主要官员的政治任命就把主要官员和行政长官在政治上“同质化”:一是,该制度梳理了主要官员与行政长官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理念一致的领导班子,避免了大量内耗,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二是,该制度要求主要官员必须对香港选民的民意有敏锐的触觉,在施政过程中必须注意体察民意,一旦政治失误就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受到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免职处理。
  由此看来,“主要官员问责制” 打破了主要官员常任制的局限,貌似是加强了行政长官的权力,但实际上只不过是完成了行政长官应有权力的回归、主要官员之权责的对位。并且由于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对行政长官的民主约束之下,因此并不会导致行政长官的专制或者独裁,反而使香港民主更进一步的推进到主要官员行政的过程中去,在新的政治环境中发展和完善了香港的民主。只有在香港社会建立起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把对于维持香港持续繁荣稳定非常重要的“港人治港”制度落到实处。而维持香港的持续繁荣稳定本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实现的两大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贯彻基本法、深入发展基本法的一大创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