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了教育在当时美国公民生活以及对于整个国家的重要性之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面前仍横亘着一道看起来不可逾越的障碍。在同样是黑人要求平等权利的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该原则指出,平等对待是指不同的种族之间被给予“实质”平等的设施,尽管这些设施可能是被隔离开的。回到布朗案件的事实,虽然当时各个案件的初审法院都指出了在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之间都存在着硬件设施等方面的“实质”不平等,但除了特拉华州法院认为不仅这种硬件设施的差别导致了不平等之外而且隔离本身也导致了不平等之外,其他初审法院都仅仅判令被告方采取措施消除这种硬件的不平等而对原告方主张的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主张不予救济。现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再一次需要代表法律对这个问题表明他们的态度。
大法官们没有从平等与不平等的概念演绎来考虑问题,他们考察了这种隔离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经过一个社会科学的考察,他们认为,把年龄和资质相当的孩子仅仅因为他们的种族隔离开来,会使孩子在社会中产生差人一等的感觉,这会对他们的心灵和思维造成难以复原的影响。这实质上是在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之间造成了实质的不平等,违反了
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后判定,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它的位置,黑人儿童应当获得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件的终审判决彻底纠正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曾经扮演的不光彩角色。
二、中国问题的提出
作者在这里将布朗案件和中国问题联系起来着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正如种族问题在美国社会学研究框架下是一重要问题而在中国的社会学研究中没有任何地位一样,其在法律以及政治学领域种族问题也是如此。但有一句话说的好:不同的国情,相似的问题。其实,在经历了比较长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之后,一个与布朗案件相似的、也是很紧迫的问题在中国凸现出来。远的不说,就说公共教育领域的事吧。
虽然中国的公共学校不存在50年代及在此以前的基于某种种族性因素进行隔离的情形,但考察中国的公共教育会发现,这样的一种隔离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表现出来。眼下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就和此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大地形成了范围广泛的人口流动高潮,主要表现为打工农民进城。在社会学家看来,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社会综合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进城民工受到广泛歧视的社会现状下,作为已经基本完成社会化的大人来说,他们以一种容忍的姿态面对了本也应属于他们的共和国的城市。但当他们的子女到了学龄的时候,我国长期处于计划条件下的公共教育机制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以户籍基础上的“学区”作为入学条件的教育制度排斥了本地域外特别是在城农民孩子的入学,所谓“第二代移民”的教育问题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大人苦点没什么,怎么也不能苦孩子”的信念支撑着经济上并不宽余的民工们,他们从微薄的收入中拿出很大的比例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东奔西走。
在当前的环境下,关于城市流动人口孩子的教育问题有三个解决的途径:一是把孩子送回农村老家,在其本应属于的“学区”中就学;二是为孩子缴纳一笔“借读费”使其获得进入所在城市学校“借读”的资格;三是根据《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许多大城市都存在着一些设施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可以把孩子送到这些学校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