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是对司法礼仪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处置环节薄弱。对法官不正确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没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内部和外部均对法官没有产生足够的压力和思想动力。在目前的法院内部管理考核上,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对遵守司法礼仪的考核微乎其微,甚至不少法院是一片空白,谈不上对司法礼仪的监督制约,外部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也是微不足道,法官协会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美国则设立司法道德委员会,有权对包括司法礼仪在内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发表意见。
三、构建现代司法礼仪之设想
作为一种礼仪制度,司法礼仪具有一般礼仪所应具有的自律、平等、敬人、真诚、宽容、适度等项原则。但司法礼仪作为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殊的礼节、程式,又具有一般礼仪所不具有的特殊的原则。笔者认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还应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⑴独立与中立原则
这是法官在司法礼仪活动中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整个司法活动(包括司法礼仪活动)中,法官首先应保持独立,即法官只能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应当居于中立的立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好恶和偏见,对任何一方的礼遇不应随意增加或减少,体现差别。司法礼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而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则是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和前提。
⑵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司法礼仪作为程序公正的外化形式,在我国法律中应有明确的依据。司法礼仪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在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中加以详细地规定。在司法活动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中,都应当有礼仪规范的存在。司法礼仪活动应符合法律和司法精神的要求。司法礼仪制度的设计应当细密、完整,但同时也要符合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的目的。既要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礼仪之邦的优良传统,又要吸取借鉴各国司法礼仪制度的精萃。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礼仪规范,避免、摒弃繁琐、教条的礼仪设计。司法礼仪制度上的完善对于遏制司法官员恣意妄为,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⑶公开性原则
司法礼仪活动同其它司法活动一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但强调司法礼仪活动的公开性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司法活动中,公众往往是从司法官员谨慎的言行、高雅的举止以及端庄的仪容服饰上最直接、最真切地感受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如果一名法官开庭时衣冠不整,对当事人动辄训斥、态度傲慢无礼,就会使公众对其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整个司法的权威与神圣产生质疑。因此,在司法礼仪活动 中坚持公开原则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应将司法礼仪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