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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益

  其实,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与对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如何处理在审判实际中是同一个问题。而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的提法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的翻版。法律维护的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其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就要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对非法的民事行为与非法的民事利益进行制裁。而对非法的民事行为与非法的民事利益进行制裁是属于公权力干预的范围。这是法律对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如果那么让私权的行使处于放任的状态,名义上是提倡了每一个人的正义感,实际上是将无秩序而言。
  对于非法利益的处理主要是要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内容。民事违法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⒈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⒉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⒊民事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制裁后果的行为。⑽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承担民事责任与进行民事制裁两种方式。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⑾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⑿民事制裁的性质实际上是类似一种行政处罚,只是其与行政处罚的程序、主体不尽相同而已,所以又属于司法行政处罚的范畴。我们知道违法行为有三种,一种是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来说,民事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来说,两者往往有重叠之处,即有的行为即是违反民法的规定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往往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制裁代替了一部分行政处罚,从法的分工来说,这是不对的,因为很难说受到了民事制裁,就不应再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从我国的实际上看,这往往是比较适用的。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不同的作用与性质。在适用上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采取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制裁。这反映在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处理上则有承担返还财产责任与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如何区分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从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不仅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并且从事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⒉从行为的主观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有故意和过失,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是故意的。⒊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相对人的利益,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
  区分一般与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非法民事利益来说有重要的意义。其原因是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在民法上适用的仅仅是返还财产的责任。所以在其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以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为由,另案处理。如根据的是由于无权处分而造成无效的买卖合同所拥有了物,而该物遭受了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人举证证实该物的来源系是非法行使民事权利而来,但是在不须民事制裁的一般民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理,而在本案中对该物的损失直接进行保护,要求侵害人赔偿。但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利益则是另一个处理方式,如前案所述,如果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买卖的是国家严格禁止流通的物,那么根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其是须进行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不法侵害人应承担对该物的不法侵害,但非法民事利益所有人并不能得到其赔偿,原因是该物及对该物的赔偿要被收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对于受民事制裁人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以对该案而言,必须将该物的出卖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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