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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益

  对于合法的民事利益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依据的是排除法,即排除非法的民事利益后所剩的就是合法的民事利益。而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主要是判断其来源,即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看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和与法律保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而为法律所不许。针对非法民事利益而言,民事违法行为不一定产生非法民事利益,但其所能产生的利益必定是非法的民事利益。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法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往往有误区。如A私自组装了一辆车,在没有办理如何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了营运。一天其将车交与B有偿保管,而B将车丢失。A起诉要求B赔偿车辆及营运损失。有人认为A私自组装车辆进行营运是非法行使民事权利,对其非法民事利益不应主张。其实,本案中A实施了三个民事行为,一个是组装车辆的行为,一个是将车交给B保管的行为,一个是营运的行为。A组装车辆这一民事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的后果持有该组装车辆是合法的,同时其将车交给他人保管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而其将组装的车辆投入营运,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是非法的,自然其获取的营运利益也是非法的。所以本案B应赔偿A车辆的损失,而对于营运损失,因A没有办理相应的行政手续,本身是不能获取营运利益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营运损失的问题了,而不是因为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是非法利益。本案其实所反映的是虽然A组装车辆是从事非法目的,但是其不是在非法行使中受到的损害应受到赔偿,就是说其将车交与B保管的行为与其进行营运的行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为,前一个民事行为并不违法,而后一个非法营运的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如果A的组装车在非法营运中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侵害人该不该赔偿。概括的说是民事权利人在非法行使民事权利中受到他人不法损害能否得到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该赔偿,因为不法侵害人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一种认为不该赔偿,因为受害人所为的本身是不法行为。两种不同的观点站得角度不同,我们换一个角度上看,是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一种损害,应由违法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对非法的民事利益受到损害该不该赔偿,对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如何处理。比如A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修建了一个违章建筑物,被B毁坏。A要求B赔偿。对此,有几种处理意见,一种是认为A非法行使民事权利,对其所取得的利益不予保护;一种认为应该保护其建筑材料的损失,而不能支持其整个建筑物的损失;一种认为应不保护A违章建筑物的损失,同时对B的越权行为进行处罚。又如A无建筑的资质等级,其挂靠在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B公司以此收取A管理费。B收取了一部分管理费后,因A不交尚差的管理费,B起诉A要求其交纳。这里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合同无效,驳回B的诉讼请求,因为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一种是合同无效,对B已收取与A尚为交纳的管理费进行收缴。一种是合同无效,对管理费作为双方的损失按过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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