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在民事权利行使上有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即行使的合法与非法。合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也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通则》第
一条与第
五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民法规范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⑼与合法的民事权益相对是非法的民事权益,可是我们知道对于民事权利来说,不存在非法的问题,所以所说非法的民事权益实际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
这里有一个值得一提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了合法的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那么是否是说非法的民事利益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呢? 梁彗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文妙的一篇《法律禁止其流通 不禁止其持有》的文章中对于“法律为什么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是这样说的,某项财产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它的机关和个人即使有理由怀疑某项财产的合法性,也惟有向有权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无权认定该项财产为非法财产,更不能任意剥夺或者侵害该项财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俗语所谓“贼头上揭帽也犯罪”,其合理性也在于此。这就是民法不规定“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我们赞同这种观点。对于非法民事利益也是如此,对非法民事利益的认定仍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认定的,其他的机关和个人无权擅自作出认定,更不能对非法的民事利益任意剥夺或者侵害。当然对于产生非法民事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制止或防止,但这种行为须是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否则一样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作为民事来说,其毕竟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受制于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如果不分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一律将其后果以法律不予保护为之,将其排除在民法范围之外,实际上是不符合民法的目的的。所以对于非法民事利益我们不能说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是说非法行使民事权利人对所得的非法利益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达到其在法律上所预期的后果。因为如果我们说非法民事利益法律不予保护,那么对法律不予保护的是任何人可以损害的,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将难以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所以正如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制裁一样,合法的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而非法的民事利益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真正的符合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