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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被害叙说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或增强自我意识的工具已具有较长的传统[6]。事实上,作为精神病治疗法本身,回溯到弗洛伊德和荣格,也许都可以概括为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此外在大部份的土著文化中都赋予了叙说在创伤愈合和族群团结方面以极大的意义。在土著居民的冲突平抑过程中这种传统的大部份都得到了体现[7]。
  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虽然至今对这种效果的理解还很有限。作为一个医疗社会学家,安德鲁.弗兰克在其对叙说和心理疾病理论中所作的开创之说中认为,叙说过程是人的心理结构的重新整合过程:“把心理疾病转化为故事叙说的人把宿命转变为一种经验””[8]。同样,受伤害的人体验着一种自我控制丧失,把伤害转变为故事叙说,其实质就是一种衍生控制,就如弗兰克进一步所作的评论:“严重的心理疾病就是过去引导着患者的‘目标和地图’的遗失,患者不得不学会‘不同的思考’方式。他们通过聆听自已的故事来学习,通过叙说来听取其他人的反应,并由此来体验他们的故事被大家共享的感觉”[9]当我们在叙说我们的故事之时,其实我们在说给别人听的同时也是在说给我们自己听,我们在聆听我叙说我们自己的故事的过程中完成了对自我的重构。
  刑事和解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被认为是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体验的叙说同样代表了正义恢复的某种路径,被害体验的叙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可以根据他们故事中的新的人和事来重铸自我。刑事和解过程被认为实质上就是一个包括情节、人物和主题的故事叙说过程[10]。将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联结在一起的是动态的叙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叙说者与受众的互动而不是叙说者孤立的表演,故事得到了圆满的成功。也就是说,故事如果不能与其他人的故事发生互动,其本身并不会给人带来任何感觉(其实质在于叙说过程中被害人与其他参与人员之间的情绪互动)。“每个被害人都需要一个犯罪行为人来填充其叙说故事中的互动作用。”在这种叙说模式下的和解参与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叙说者一起分析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换句话说,就是参与刑事和解的人员在聆听被害人叙说被害体验的同时也对被害叙说进行着解构,然后和被害人一起确立一个共同的、全新的故事主题,以最后完成对叙说的重构(到最后,被害人所完成的叙说并不一定是其最初所设想的那个故事)[11]。参与人员在被害叙说过程中可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起一种推进作用。叙说过程的关键不在于故事的内容如何,更重要的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12]。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过程与大多传统的叙说理论中所描述的非常相似,而不是将故事概念化为一个理性的、线性的叙说过程,刑事和解之叙说过程有其多维的领域。故事中的每个人物都有其独特的精神、历史和对事物的理解,甚至对伤害的理解也是独特的。没有两个人会有相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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