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只要这种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面会商的方式会有所收益,必然的也就存在着相应的成本。很明显的是,对有些个体来说从其心理渴望程度来看,参与直面会商的成本不足以抵消经济赔偿所带来的收益或通过情绪宣泄所带来的心理平衡。平衡理论认为,对和解成本问题的考量,特别是对心理成本及和解方案收益的预期问题的考量,也许对于分析刑事和解发生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刑事和解能否得以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的利益考量及其价值选择。
参与刑事和解的被害人也许有其与弥补或恢复正义相一致的简单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参与刑事和解使被害人感觉文雅一些并因此而代表了一种成本较低的选择。例如,在欧洲一些地区,刑事和解现象的发生是与门诺派教会的对争端、冲突解决方面的调停和替代(转处)传统的发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在被害人行为本身当中也仍然保留着一种强烈的、以圣经教义为基础的成份,包含了对冲突的调停和在传统制度之外的社会正义实现方式的替代之必要的思想。其实对以制度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模式,有时我们也可以带一定的积极的怀疑论来看待之。
一些被害人选择刑事和解的方式等替代模式也许是因为他们对现存的刑事司法体制曾有过的消极体验,如诉讼程序的复杂和漫长,在中国而言,被害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或许会成为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心理基础(如在农村大量的私了案件)。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再次与犯罪行为人直面给他们带来的是过高的心理成本,因此他们拒绝参与会商。然而,也有一些被害人通过与犯罪行为人的直面会商获得了心理上的平静,通过这种形式他们获得了比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人更多的忏悔(相对而言被害人的心理成本减小了)。要将平衡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模型,我们就必须更更好地理解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所负担的各类成本及其在和解过程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就如下文所要讨论的一样,必须找到一条能将这些理论加以整合的理论框架。
叙说理论
叙说理论在此作为讨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与对社会秩序重新整合的第三个理论基础被提出来。并试图在两个层面(指恢复社会正义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解释之间进行联结。叙说理论作为平衡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的生成理论,使我们能够把从犯罪被害中得到赔偿本质上作为一个事件叙说过程来思考。这是对回归或(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在个人和文化层面上所作的富有意义的一种解释。它使我们对基于人的叙说本能和忠实听众的需要而参与刑事和解的模式进行探究和发展。为使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解释真正实用,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个体和社会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