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John R. Gehm)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一文中提出刑事和解的三个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平衡理论(Equity Theory)”,“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2]下文对此做一简要介绍作为分析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内在动因的切入点。
  恢复正义理论
  恢复正义理论试图通过指出以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的恢复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指向与传统的犯罪处遇理论模型及其对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复归社会、社会评价和被害人赔偿等的强调是相一致的。从本质上来说刑事和解理论是一个表达了社会和文化规范及公众对正义的期待和关注的更高形态的社会秩序理论。当前与此有关的理论探讨众多,其立足点有对于这种理论的描述和特征的概括,以及对恢复正义理论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的适当的测定标准之讨论,或认为这一理论模型当前只能说在宏观上具有更大的意义,或把这种理论描述成是对社会和文化价值标准的某种改变,如认为是对国家刑罚独占权的挑战、是对传统的刑法、刑罚理论、犯罪学理论的挑战等。
  西方学者有关刑事和解的讨论大多在“恢复正义”的语境中进行,恢复正义在当下通常作为“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政府和犯罪行为人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其责任并对之施加痛苦”之“报应正义”之对应范式而被提出。[3]
  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犯罪是对政府规范违反的同时也认为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应当直接介入这场冲突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恢复正义理论首先强调的是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
  恢复正义理论还认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同时,该理论试图对犯罪行为人施加真正的个人影响以改变其行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人和被害人在社会对犯罪作出回应和冲突平抑过程中都应是积极的参加者。就如霍华德.泽赫所认为的那样,恢复正义理论把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人际关系的侵犯。犯罪行为生成了其使一切复原的社会义务,司法介入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和社会寻求更好地弥补、协调和安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去。”[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