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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三)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有了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媒体的对大众的监督,但是媒体是具有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 ,有时是正确的,有时却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就有可能不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去审判。“蒋艳平案”就是一个例子。可以说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和衡平已经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物界的关注。“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感情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在无所顾及的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11)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法官就可能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例如法院的判决书中还经常会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眼。在我国的“新闻法”没有出台的时候,言论自由如何定位,没有一个标准,因此更是应当让媒体过少的干预司法,尤其是对于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裁判性的论断。在西方国家媒体对于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作出裁判性论断是要判处“蔑视法庭”的罪名的。
          三,如何独立
  如何构件我国的独立的司法体系,才是司法独立的关键。众多的学者已经做了大胆的想象和构件,我只想就一些方面简单提一些做法。其实方法提出来只是第一步,关键的是去实践,在我们的体制下,有些事情是人们心知肚明的,问题的解决关键所在也是为普通人所知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就是没有人勇于去实践。原因很简单,掌握改革大权的人,正是先进体制的即得利益者,改革就等于是革他们自己的“命”,正如鲁迅所说的:在我们国家任何一点小的改革都是会流血的,哪怕是挪动一下桌子。
 (一)司法人事制度至今还是控制在地方的党委的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可以借助当今新的一轮司法考试的春风,又国家司法部从上线合格的人中直接录用并具体的分配到各个地方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这些人统一又司法部的人事部门直接管理,垂直领导。
 (二)面对地方的政府把持司法财政的现象。笔者认为司法财政应该由每年的国家的财政预算中统一的划拨,或者按照各个地方的生活水平由司法部拟订一定的比例,由地方的政府每年从上缴的财政中按比例扣除,并发给司法机关作到专款专用,并有地方的人大严格监督,每年的地方人大会上由地方的财政官员向地方人大报告司法财政的划拨情况。从而防止地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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