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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解决了谁独立的问题以后,接下来就应该确定具体的司法独立对象的问题了。我国的宪法明文的规定法院和检查院独立的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笔者认为司法光是相对于这几个方面独立是不够的,而应该向一切可能干涉到审判权和检查权的组织和个人独立。其中面对我国的现实,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作好向行政机关,地方保护势力,媒体三个方面的独立是当前司法独立工作任务的重点。
 (一)关于立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分权学说的创始人孟德斯鸠曾经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讲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我们知道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专制,而行政权的实质是一种压迫,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就会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甚至连司法机关自己也可能成为压迫的对象,受压迫者是无所谓自由的,连自己的自由都无从保障,怎么去保障别人的自由和正义。比如,在改革开放前后的我国,司法机关被定位为专政的工具,因此只需要思想上又红又专的人(如退伍军人,转业干部等),并不考虑这些人的业务素质问题。使得许多的法盲法官出现。
 (二) 地方保护势力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产生的一种市场障隘。它是指为了一个小集团的利益,各种势力相互勾结,从而达到满足自己的私利的目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在我国是大量的存在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是不允许这种势力存在的,这种势力的存在,无疑对司法的运行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我们知道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的大权都是把握在地方的政府和地方党委的手中,而地方政府和党委又偏偏是地方保护势力的后台,所以这就为这种坏势力的生长埋下了恶种。从而导致了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于司法机关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使得人们不禁想问“是谁家的法院”的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改变这种寄人篱下的生存方式,否则司法独立就很难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更是可望不可及。我们会经常从报纸或者是杂志的一些司法纰漏中看到:当某某案件涉及到地方的经济的发展,或者涉及到地方政绩的发挥,地方的行政机关总是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以他们的意旨进行公诉,进行判决。这也正是为什么当事人会很注重“forum shopping”,挑选本地的法院审理自己案件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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