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按照上述WTO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则,首先要对香港有利,又不能要求香港实行比现行制度更具贸易限制的法规与措施,在此条件下,要在大陆香港之间消除关税与非关税的贸易限制,实行特惠制,那不等于要大陆彻底打开自己的南大门,让全世界各国的产品与服务毫无阻拦的长驱直入全国各地吗?对大陆来说,这等于未受其利,先遭其害。中国入世谈判15年所争取得的关税(即使下降到10%以下)和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全都要付诸东流?!以服务贸易一体化而论,内地可给予香港企业以完全的国民待遇,包括人员和资金的流动。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香港企业为追求低成本,便会纷纷到内地设厂雇当地低工资的员工,造成资金外流。而香港的工薪阶层尤其非专业技术的一般职工,肯定不会随企业北迁而迁居内地就业。而内地受到良好教育的专业与技术精英,为追求高薪而纷纷到香港寻求职位,使香港的就业竞争变得十分激烈。这样也会使香港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于是有人说,物流方面,大陆可设置并依靠原产地规则,挡住非原产于香港的外国产品进入内地。且不说制订一套双方满意的特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工程如何浩大,从复杂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可见一斑。而香港在货物生产方面规模和种类是极其有限的,且已有相当部分现在已转移到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此再制订原产地规则是否值得。即使制订了,而这类规则在阻挡住外国产品的同时,又恰恰抑制或抵消了香港本身在物流和金融方面的优势,难免顾此失彼。
至于服务贸易,若处理不当,大陆同样要受到重大损害的。
因此,香港自由港的法律特征,以及它与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对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引起的法律障碍,几乎是很难逾越的。这使人对内地香港之间建立WTO模式的自由贸易区在事实上是否可行,产生了怀疑。
造成这种法律障碍还有一条重要地理因素,是香港与内地在地域上接壤毗连成一体。若香港与相隔万里重洋的国度和地区(比如说新西兰)结为自由贸易区,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香港的物流要抵达该国,要付出较高运费,就相当于一定关税壁垒。
四、其他的选择
除自由贸易区之类模式外,在构筑内地香港紧密经贸关系上,还有无其他可供选择?按GATTl994第24条第3款在香港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形成“边境贸易”,是一个很值得专题研究的方案。
此外,似乎只能在WTO体制的不歧视原则所未曾覆盖的领域来寻求出路了。我们知道,不歧视包括了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在它们的适用范围内,内地与香港相互给予对方的任何优惠和好处,都要同时也给予所有其他WTO成员方。这就是说,要想在前述GATT第24条规定(作为最惠国或不歧视原则的例外)之外,构筑内地香港之间的特惠经贸关系,只能从WTO不歧视原则适用范围之外来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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