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与女性其他类型受害比较,性受害的比率也最高。即使有些受害表明看不属于性受害范畴,但也常常带有性受害的意味。如许多虐待女性案件中,虐待手段带有性侵害色彩;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常常以侵害女性性器官的形式对女性实施伤害。
在“文明”的现代人类社会,为什么女性性受害现象会具有会高发性特点?女性性受害现象会如此严重?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千百年所形成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根深蒂固的视女性为男性的附属品、性奴隶思想的影响。在性的问题上,传统社会对男性女性的角色定位即是男性主动,女性受动,女性是男性泄欲的工具,否认女性在性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压迫和剥削,首先就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压迫。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女性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男女平等的要求和呼声日益高涨。这种新思潮与旧的男女不平等思想的摩擦、斗争中也容易带来女性性受害事件的发生。
二是传统的片面强调性的生育功能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抛弃,性的快乐功能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和追逐,但是,应该与追求性快乐相适应的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的培育却相对落后了。人类性行为有三大功能,即快乐功能、健康发展功能和生育功能。[17]在人类历史上,性快乐功能长期被压抑,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性快乐的追逐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对性快乐的追求没有与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世界观结合,而是与自私自利观念结合在一起,则极容易导致性违法犯罪。曾经有学者感慨,今天的青少年寻求性快乐的技能高超,但是性道德却非常差。这是导致女性性受害现象高发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是对女性的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各国对女性性受害现象的严重性都有所认识,大都在法律对女性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严格禁止和打击各种侵害女性性权利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保护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却因为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与性受害证据的难以取得之间的矛盾,而使大多数性侵害人逍遥法外。比如,许多法律对强奸的解释近乎苛刻,要求有阴茎插入的证据;即使受害女性的体内有罪犯的精液残留,还要求这是强迫进行的证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甚至还一度要求受害者提供被强奸的目击证人。再如,各国对性骚扰的含义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界定,许多给女性造成严重伤害的性侵犯行为,不在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就尚缺乏必要的禁止和打击性骚扰的法律。另一方面,性受害女性或面临性侵害的女性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和帮助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因为寻求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必须付出遭受从属的性受害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常常是高于寻求保护的所得。许多女性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选择忍气吞声,这使得侵害人有恃无恐。对女性保护机制不合理、不健全的另一个表现是,缺乏专门性的女性性受害保护机构,这一点在我国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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