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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反思

  其二,如果丈夫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还没有发生离婚的后果,显然妻子很可能会遭受更严重的带有报复性的伤害;即使夫妻之间达成了谅解,妻子也不得不共同承担丈夫被处罚的不利后果。再来看发生了离婚后果的情形。从对婚内强奸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婚内强奸案件都发生在农村,即便不是发生在农村也主要是发生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婚内强奸的受害女性,很大一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丈夫仍然是这些女性的重要生存保障。然而,即使是在一般情况下被强奸的女性要组成家庭都很困难,何况是将前任丈夫“绳之于法”的女性。虽然承认这一点可能会引起一些非议,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这毕竟是客观事实。因此,以强奸罪对施暴丈夫定罪量刑的方法处理婚内强奸案件,在我国的实际后果可能是更加损害受害女性的权益,而并非保护了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显然这并非理智的做法。
  其三,最有发言权的女性自身会有多少真正赞同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做法颇值研究。一项经常被婚内强奸犯罪化观点引用的调查结果显示[11],至少还有30%的女性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或疑问态度。另外的70%女性虽然承认存在婚内强奸现象,但她们也仅是赞同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并未明确表示以强奸罪来处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项调查的对象仅仅是京、沪、穗三地的都市青年女性,而且调查也显示对婚内强奸的态度与年龄、学历、收入、是否已婚有密切的联系——年龄越高、学历越低、收入越低、已婚的女性反对者比例越高。如果以此推论全国女性对婚内强奸的看法,相信赞同以强奸罪处理的比例可能并不会如“肯定说”者所期望的那样。本文开头所引用的资料显示,婚内强奸发生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案例极少,甚至向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求助的也并不多。不要把中国妇女的这种沉默视为没有权利意识,事实上这些女性采用了她们所认为更适宜的方式来对待这种现象。在同生存、孩子、名誉等因素之间做权衡后,她们做出了自己认为理性的抉择。仅有善良的动机是不够的,法律,尤其是刑法在介入婚姻这块典型的私域之前,不能不对此做慎重的考虑。
  另外前面已经论述到,婚内强奸犯罪化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不稳定当然也会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从维护女性权益、尊重女性自由意志角度对婚内强奸持否定态度,但并不意味着对婚内强奸这种广泛而严重的女性性受害现象持放任态度。在经过反思后,我们对婚内强奸问题提出以下三点主张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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