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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反思

  (四)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
  否定婚内强奸犯罪化的传统论据是“报复论”——允许妻子控告丈夫强奸促使女方报复,将使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状态,不利于婚姻和家庭的稳定。这一在西方产生了广泛影响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一些学者反驳报复论,认为丈夫才应承担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责任。这种反驳是苍白无力的:仅就发生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个体家庭而言,丈夫的确应该承担影响婚姻稳定的责任,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负面效应主要在于它对一般家庭的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人类社会对男女在性生活中的角色定位仍然是男主动女被动,忘记这个事实去否认婚内强奸犯罪化对婚姻家庭稳定的冲击是不足取的。另一方面,既然婚内强奸问题已由婚内走向婚外(提到婚外来解决)时,即可以大体上推断出,夫妻之间已经基本无感情而言,或者说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能说夫妻关系已经进入一种敌我状态,也至少可以说进入了一种严重的对立状态。那么,妻子以婚内强奸诬告丈夫的可能性则是并非不可能的了。司法实践处理强奸犯罪最困难的一点是取证,然而,如果妻子欲以婚内强奸控告丈夫,显然“证据”问题并不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客观公正?又有多少丈夫能不提心吊胆?
  (五)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看婚内强奸犯罪化
  目前,“否定说”在进行反对婚内强奸犯罪化时,大都不是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因此面对婚内强奸这种带有世界性的女性性受害现象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这样的“否定说”多少显得有些底气不足。“肯定说”(包括“折中说”)绝大多数都声称是站在男女“平等的立场,从尊重妇女人格出发”、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力主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这种主张真能产生他们所声称或期望的结果吗?我们认为将实施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丈夫以强奸犯罪论处的主张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客观上并不会产生如这些善良人们所期望的积极后果,尤其是再我国这样一个极具东方国家色彩和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相反这种做法只会更加损害女性的权益。
  其一,强奸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是否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以及怎样追究、如何处罚将不再以妻子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众所周知夫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际关系,双方的恩恩怨怨随时可以发生、发展和变化。婚内强奸行为发生后,女方进行指控使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在此期间女方意志有可能发生变化而不欲追究丈夫的的刑事责任。但是公诉案件是不允许撤诉的,施暴丈夫被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无挽回的可能性。此时,婚内强奸犯罪化是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还是损害了其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公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主动追究的,如果被强奸的妻子根本不愿意追究丈夫刑事责任,而司法机关依法主动追究,这是保护女性权益还是损害女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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