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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型网络权益

  三、 加强对网络新型权益立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正式立法程序通过的专门调整网络问题的正式法律文件,在前言部分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调为其立法目的之一。该“决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网络权益包括网络新型权益应是网络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面对我国目前难以有效保护网络新型权益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立法工作加强对新型网络权益的法律保护:
  1、通过涉及网络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工作来确认与保护新型网络权益。基础性法律是指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的法律文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因此通过这类立法工作可以针对网络环境的特征作出相应科学规定。从完整意义上而言,立法不仅包括新法律的出台,而且包括旧法律的修改。因此通过修订已有法律来加强对新型权益的保护也极为有效。如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时便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增设为一种新的著作财产权种类。
  2、在网络立法工作中,应当着重于“权利本位”思想,即应重视对网络权益特别是新型权益的确认与保护等条款的规定,以保护相关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已有的一些网络立法过于注重于法律规制,往往主要篇幅在于规定各类禁止性行为或义务性行为,而较少有保障网络主体相关权益尤其是新型权益的规定。
  3、基于网络技术发展飞速的特点,法律滞后性的问题非常明显。因此立法工作中对于变化较快的网络问题应通过一般性法律条款或弹性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针对网络环境具体情况加以实事求是的灵活规定,以有效地保护网络权益并能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4、应尽快确立网络新生事物的物权体系并予以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一些新生事物如域名、服务器空间、数据讯息等是网络民商事关系流转的重要客体与媒介,在立法上应尽快承认与保护对上述新生事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分权等各种物权,以保障网络环境下民事关系的顺利进行。
  法律还需要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通过相应科学立法来确认与保护网络主体的各种新型权益,不仅是稳定网络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维护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并以此促进互联网络向现实生产力顺利转变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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