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的二重结构(下)
杜永浩
【摘要】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概念,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并且窒息了犯罪构成的犯罪识别功能。因此,必须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正确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 犯罪结构 批判 重构
【全文】
三、 犯罪的二重结构
借鉴我国刑事法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从行为结构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具有二重结构。所谓二重结构,是指事物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时,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顾名思义,犯罪的二重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外部诸因素之间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时而呈现出来的在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具体来说,犯罪的二重结构包括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
(一) 犯罪的内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内部结构,是指犯罪行为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事实上,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根据“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一定侵犯”的理论予设建立起来的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是犯罪的内部结构。因此,我们可以说,犯罪的内部结构是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的内部结构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解剖,但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错误。澄清这些模糊性认识,纠正其错误,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分析和认识犯罪的内部结构。
1、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研究及其评价。
考虑到前文中笔者已经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状况进行了回顾和批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笔者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考察仅从结构的视角作一简要的评价。
整体而言,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内部结构的研究是正确的。最早的主流观点将犯罪的内部结构归结为“的总和”,这反映了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认识处于较为粗糙的阶段。后来,学者们开始认为是“有机统一整体”,这就有了一定的进步。学者们开始发现犯罪的内部诸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反映了学者们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感悟有了一定程度的清晰。再后来,何秉松教授“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使我们对犯罪内部结构的认识耳目一新。应当说,这一理论从系统论的方法论出发,对犯罪内部结构的剖析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是目前为止我国对犯罪内部结构所进行的最为精确的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