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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有必要予以讨论的是“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冷思考” 。这种冷思考的观点同样立足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需要,但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这种认识是与笔者所认同的主张是针锋相对的。这种冷思考认为,我国现今的民事诉讼制度尚未完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彻底改造,而是正处于一个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不宜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做过多限制,而是应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否则,公民通过诉讼实现其权益的目标难以很好地实现。笔者认为,学者的这一主张将当事人主义与诚实信用原则对立起来,是过于机械地理解了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应当得到保障,又不应被滥用。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如果等到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展为成熟的当事人主义以后,再来解决诉讼权利滥用的问题,不就是走历史的弯路吗?
  四、在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事实上,学者们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所提出的质疑,就已经表明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为民法所独有,因而为在在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能性。“什么诚实信用原则位列于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乃属一白纸规定’。这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诚实信用这四个字外,什么也不能确定,我们可以理解其‘无色透明’的存在,正如理解佛祖无所不在一样,但我们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要将这条‘白纸规定’放在民法中而不去统率整个法律,不是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吗?既然是‘无色透明’的,诚实信用原则便应该是国家与法律达到最高指导原则,何必屈驾于民法之中,总不能说宪法、选举法、行政法、婚姻法等等,可以不讲诚实信用。依此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简直可盖过民主、自由、人权等宪政原则。然而,这样一来,诚实信用原则就与民法无干,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得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特点,这是形式逻辑最起码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涵义究竟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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