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从民事实体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也是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衔接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二者都是当事人在追求、获得民事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因此,在民事实体法中广泛适用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同时适用于
民事诉讼法。这样,两者才能紧密地结合起来,诉讼法才能更好地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这也是在
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的实质性根据。随着社会思潮的变迁,权利本位已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驻足,并由个人本位的法律权利观转变为社会本位的法律权利观。权利最能体现法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延伸,是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中心而运作的,它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是诉讼主体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其他诉讼主体的权利。因此,立法者需要拥有一些灵活性大适应性强的原则性条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的行使给予平等的保障。
第三,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冲突的解决,不但要遵循程序法之具体法律规范,而且也要体现善意、诚实的诉讼意思内容。无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是法院,都要以公序良俗的诉讼本意参与到诉讼中来,因为在民事诉讼所具备的科学性、效率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之中,蕴涵着独特的道德内容,因此将与纠纷的解决有关的道德要求纳入到
民事诉讼法中,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适应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其最终目的和结果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基调构建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的核心是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但是,权利的增加如果没有必要的制约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民事诉讼就可能陷入无序和混乱状态。因此,在采取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如何制约当事人,就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决定着审判方式改革能否取得成功。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要求寻找一种不纯粹依靠法院的职权便能有效制约当事人的方法。毫无疑问,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在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制约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从这一意义上说,在
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是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