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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生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己任,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法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以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在商品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完全有赖于对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这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互运行的链条。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极其密切的关系。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住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两法之间的这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面。正如吴宏伟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两部法律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追逐经济利益,使自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优势地位。为达到追逐经济利益的目的,有的采用理性的手段竞争,如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措施等,有的则采用非理性的手段,如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引人误解、限制价格、掠夺性垄断等。这种采用非理性手段的竞争后果,不仅侵犯了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与此同时,也会侵害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这一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者实施了竞争法所要禁止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被竞争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同时也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这只是一个社会现象的两个方面而已。”“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与市场经济同步。在自由竞争时期,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保护基于合同。进入垄断时期,由于反竞争行为日趋猖獗而导致了消费者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实现,因此,国家在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由此,产生了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立法模式;从规范竞争行为而言,竞争法禁止竞争者实施包括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反竞争行为;从保护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包括反竞争行为在内的各种行为。实质上,国家通过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竞争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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