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组织的界定
杜永浩
【摘要】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犯罪组织,其本质特征在于犯罪组织的社区化。我国刑法第29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组织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的
【关键词】黑社会 犯罪组织 社区
【全文】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理性化的高犯罪形态 ,是普遍存在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我国在1997年
刑法第
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在去年开始的严打中,反黑成为严打的首要目标。但是,由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高度的复杂性,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黑社会组织的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和不同意见。本文拟对黑社会组织的界定进行剖析,并提出个人看法。
一、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组织
说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组织,似乎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对黑社会组织而言,从黑社会组织的组织属性出发进行考察,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这是黑社会组织的最低层次和最外显的本质。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对黑社会组织展开更深层次的考察,那么,应当如何认识黑社会作为一种组织的本质呢?
一般认为,组织这个词具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2)指系统、配合关系;(3)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显然,黑社会这种“组织”,指的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笔者同意有的学者对组织所作的解释 ,即认为组织的这三种含义分别是从组织行为、组织结构、组织机构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是,对黑社会组织来说,这种组织显然只能是作为一种组织机构而存在的。也就是说,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实体。
明确了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组织机构的意义,我们就可以对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作出明确的区分。笔者认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作为被广泛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对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使用这两个概念具有不同的用意和必要性。对此,笔者认为,正象有学者所正确指出的那样,“无论是从犯罪学还是刑法学角度研究有组织犯罪,研究者和立法者重视的是该类型犯罪的‘有效性’,因为这种形式的犯罪有组织,因而有领导、组织者和一般成员之分,成员按交色行动,因而具有对社会更严重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具有更强的对抗社会、对抗追溯的能力,必须规定特殊的罪刑,采取更加完备的防治措施。因此,有组织犯罪不应局限于某些高级形态,而应包括所有有组织的犯罪”。但是,这样来看的话,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没有必要和有组织犯罪进行区分呢?笔者认为,尽管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对此作出区分,仍然是必要的。因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其他的有组织犯罪之间在犯罪的“有效性”程度上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别。具体来说,其他类型的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是在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的意义上而言的。对组织行为、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三种意义而言,笔者认为,三者之间具有以下关系。首先,三者的意义各不相同。其次,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之间具有共存性。也就是说,如果把分散的多人安排在一起,使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即实现了组织行为)的话,那么这些人之间便具有了系统、配合关系(即形成了组织结构)。换句话说,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第三,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与组织机构之间差距明显。可以说,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可以是一次性的,具有动态性。而组织机构是以稳定的静态的方式存在的。组织机构的形成,往往是多次的组织行为和由此而形成的组织结构发展演变的结果。总之,在笔者看来,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都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二者之间具有种属关系,有组织犯罪是属概念,黑社会组织犯罪是种概念。
在此,有必要予以说明的是恐怖组织犯罪。在笔者看来,恐怖组织本身就是黑社会组织的一种具体类型。恐怖组织完全具备黑社会组织的特征。所不同的是,恐怖组织的宗旨局限于政治性的恐怖活动,因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