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内心需要来看,实施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心理需要不正常,都有超出合理范围的畸形需求。这些畸形的需要主要有:一是贪欲。这是一种暴利心理,追逐利润的心理。马克思曾经讲过,有 30%的利润就敢铤而走险,有 100%的利润,资本家他就会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这些人就会唯利是图,践踏法律。法律和道德禁止任何人以牺牲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满足其需要。在此意义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使人们所有需要都同时得到满足。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并不是那种对自己的需要毫无节制的人,而是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他人需要来合理满足自己需要的人。那种毫不考虑满足需要的手段和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的欲望不断膨胀的人,就可能突破社会规范,使用非法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那份需要,当这种超越的需要是为金钱的诱惑而产生时,往往会成为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 。如原北方工业公司资金融通处处长陈锦福,出身贫苦,后经刻苦学习考上大学、考上研究生、公派美国留学,可当了处长后贪污280万元,受贿38万元,挪用公款6100万元。今年5月份被二审宣判死刑,从那时开始,他每天早晨6点半起床,收拾停当,等待被处决。等到9点没警察来囚室带他,他就知道这一天不会死了,紧接着开始背英文单词。在去年北京举办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展览”期间,陈锦福面对前往看守所采访他的记者表现出痛心疾首的悔恨:“贪欲毁了我的一生。”二是女色。许多金融犯罪分子就是栽在这个问题上,滑向犯罪的深渊的。如特大受贿犯罪分子薛玉泉。纵情声色是薛玉泉的一大嗜好,他对女色的追求近乎于疯狂的地步。总之,个人的不合理的生理性需要过度膨胀,是导致金融犯罪的主要心理原因之一。
(2)金融犯罪者多数甘做金钱的冒险派。他们认为只是做了别人在生意上经常做的事情,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要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3)金融犯罪者对犯罪得逞往往心安理得。他们在人际交往和道德选择上属重利忘义的类型。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买卖”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斗智的过程,竞争中一部分人利益的取得与另一部分人利益丧失互为因果。金融犯罪者选择外部条件犯罪,在自己利益得到满足时,表现出心安理得,并不因自己得逞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损而感到不安。
金融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过程。客观世界在对人的相互作用中总是不断地向人提出种种要求,从而引起人们的种种需要。客观要求以个人需要的方式反映在主观心理结构中,并转化为个体的主观因素,这是“内化”过程;反之,人们用已形成的心理品质影响和作用客观世界,就是外化过程。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观世界消极因素在主体行为上的反映,并从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条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对象和客体。
2、金融系统内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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