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
何兵
【关键词】再审
【全文】
一、再审制度在我国
再审在我国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再次审理的制度。设立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正确性,要求判决认定的事实应确凿无疑,在适用法律上应准确无误。 为实现这一目的,在制度设计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意欲通过完备的再审制度使案件事实得以真实地、完整地再现,彻底扫除“官无悔判”的封建思想;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 再审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皆有规定,现对其主要内容及运作状况作一概览:
(一)再审的制度性规定。
就再审的条件而言,只要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构成再审的实质理由。此外,程序上的违法如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的,也构成再审的理由。
就再审提起的主体而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各级法院对于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权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除了各上级法院有权动摇下级法院的裁判以外,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抗诉的形式动摇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的致命要害于,只要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必须再审。
此外,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请再审或申诉的方式设法引再审程序。
宪法第
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申诉由于不受时间的限制,时常是引起案件再审的一个重要渠道。
就再审提起时限而论,
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解释上应是无时间限制,即无论何时,只要发现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的,都可以再审。再审不仅是法院的权力而且也是义务。就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而言,法院及检察院提起抗诉也无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为二年,二年后不得申请。然而,这种限制并无实质意义,因为
宪法第
41条赋予公民以申诉权,二年后公民仍得以申诉的方式表明不服。法院对于认为申诉合法、有理的,仍可依职权提起再审,二年的再审期间限制无实质意义,只不过是将“再审申请书”更名为“申诉状”而已。
(二)再审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再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状况可以从法院的收结案情况统计表中窥得一斑。
全国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1994年
收案 结案
合计 4,260,981 4,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