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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盲流”谋幸福?

谁为“盲流”谋幸福?


何兵


【关键词】盲流
【全文】
  行于时下的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制度源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办法》要求将在“流浪街头乞讨”和“生活无着”者收容遣送回家,并着令当地政府妥为安置。立法的本意是为失业流浪人员寻找一个温暖的家,是一项无偿的、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然而善法却得不到善行,在实践中严重地变形。
  变形的一方面体现在收容范围的离谱。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并不在意被收容――我是乞丐我怕谁,实际被收审的时常是那些在城市已谋得一份饭碗,因为经济上的考虑没有办理暂住手续的农民工,手续合法者被不分青红皂白地“圈进去”也时有耳闻。其次,无偿成为有偿,收容一个“三无”要收取数百以至上千元,国家的福利事业成了部门的营利事业。再者,有关部门为了收取费用,强行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劳动,福利制度演变成“强制劳动制度”。其造成的恶果屡见报章,问题在于国家的法律何以变形并且迟迟得不到较正?
  制度变形的第一个原因在于行政解释权的滥用。生活之波绵绵不息,法律永远无法将所有的生活现象一网打尽,故此由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解释法律或制定细则势所难免。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这一定律同样适用于行政解释权,即没有制约的行政解释权必然会被滥用。限制行政解释权滥用的一个方法是限制解释,即行政部门原则上只能“解释”,不能“创新”,不允许以行政部门以解释名义“自我赋权”。只能对法律已有规定但因为“太粗”,难以理解的事项予以细化。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规定的,不得巧言令色地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就收容遣送而言,国务院《办法》并未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组织被收容者劳动”,而组织劳动实质上属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依立法法,此类措施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民政部门的解释属于无权的、违法的解释,一部“良法”因民政部门滥用解释权而成为恶法,成千上万的人由此而失去自由。
  制度变形的第二个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权规制的缺失。按现行法律,民政部门无收取收容遣送费的权力,对于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强制劳动以及收费行为,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民政部制定的细则,法院也可以其违反法律为由不适用,将其打入冷宫,从而使被扭曲的法律得以较正,但事实是法院普遍地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法律再一次变形。法院不执法,人民只能徒叹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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