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与社会
何兵
【关键词】纠纷
【全文】
一、纠纷使人类进步
纠纷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它隐含着对现存秩序的破坏,具有反社会性。大规模、恶性、无序的纠纷——如战争、暴乱——给人们带来了无边的苦难和无尽的泪水。但纠纷包括战争对于人类社会并非一无是处,战争起因于既存的社会秩序严重地桎梏了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战争虽然伴随着毁灭与死亡,但战争同时意味着社会的再造与人类的解放。新的社会秩序虽不必然但时常更切合社会发展。缘此,战争有时被人们归结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这种以哀鸿遍野、国破家亡为代价的秩序更新方式早已经为现代社会所不齿,因为它成本高昂——“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现代社会避免不必要的损伤同时又使社会充盈生机的对策是设置解决纠纷的程序装置,让人们在程序的装置内有序地冲突、竞争并选择新的生活规则。我国著名学者季卫东将程序誉作“法治社会的基石”当非虚言。纠纷被纳入程序装置之后,每一方都被要求“全面地”考虑问题,反思他方的利益主张,而不应“片面地”斟酌一已之得失。论争必须持之有故,不得以势压人;判断必须以理服人,强权算不得真理,等等。在人们被利益冲昏头脑之时,适度、有序的冲突是醒脑的一剂良药。社会学家认为,一个没有冲突的社会将是毫无生机、沉闷乏味的社会。低暴力、高频度的冲突可以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使仇恨在社会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 冲突是社会怨气的“排气孔”。如果冲突和纠纷能够在程序中及时地化解,使积压的不满情绪汩汩地释放,则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起到一种“安全阀”作用。
二、秩序使人类安逸
倘若仅看到纠纷的正面效应,无视纠纷的负面影响,将会得出社会和国家应当鼓励人们相互争讼的歪理邪说。文革期间甚嚣尘上的“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口号即是这一哲学理念的活画图。应当看到,纠纷的“积极意义”是通过牺牲秩序来实现的。纠纷如若不能及时化解,将导致社会失范。社会一旦失去规范约束,人们就会相互对抗,相互削弱。弱肉强食的结果使弱者屈尊于强者的意志。城下之盟虽带来了暂时的屈从,却不能带来认同、安宁和祥和。长期以往,不仅恶势力会滋生漫延,养痈成患,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寿终正寝。由此观之,过度、无序的纠纷是一种“恶”。它破灭了人们的希望和梦想,使人们笑脸不再,心颜难开。为此,衡量纠纷对于社会之利弊必然涉及到秩序对于社会的价值所在。
秩序表现为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失去秩序,人类就会面对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目瞪口呆,手足无措。人类会被失控的命运折腾得翻来覆去,形同木偶。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世界里,一切良好的谋划都将归于失算,不可捉摸的命运之鬼使人惶惶不可终日。尽管有些古怪的人喜欢乱糟糟地过日子并自得其乐,但对历史研究表明,有序的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的生活方式占优势。秩序有助于将集体生活的发展趋势控制在合理稳定的范围之内。擅造格言的古马人称:“只要有社会就会有法律”。秩序不仅被人们用以进行有益的物质互利,而且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精神生活——秩序使人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