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非灵药
何兵
【关键词】个案监督
【全文】
“个案监督”非灵药
何 兵
因为司法不公,有了人大对法院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的议论和行动。国家法官学院的毕玉谦博士在《南方周末》上献文质疑,以为此路不通,理由是,人大监督个案损害司法独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的刘江先生读后,自称“如梗在喉”,为此又在该报上发表《人大“个案监督”非常必要》一文,一吐为快。我对刘文颇不以为然,以为,如果将刘文的结论付诸于实践并发扬光大,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遗患无穷。
刘江先生为其“必要论”提供了以下理由:其一,
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不在禁止干涉之列,如果人大不对法院审理的个案进行监督,将使人大的监督权虚化。其二,个案监督不同于个人干预,反对个人干预不能成为反对个案监督的理由。其三,司法不公主要起因于监督不力,人大个案监督有助于法院抵制“说情风”,对法院既是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
笔者以为,这些似是而非的监督理论是导致司法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此,必须从理论上对这些所谓的“监督司法论”予以正本清源。
透析刘江先生的几点理由,实际上一个也不成立。
首先是所谓的“
宪法不禁止人大个案监督”问题。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每一个国家机关的行事准则,此无争议,但问题在于,
宪法作为纲要性文件,只能对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关系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宪法永远不可能将国家机关之间的具体行事规则穷尽无遗。为此,国家机关之间在处理相互间关系问题时,若有
宪法规定,则应依宪行事;若无
宪法规定,则应按事物之自然法则行事,亦即,国家机关之间不仅要依法行事,而且应依理行事。据此,
宪法不禁止人大对法院的个案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代表按事物的自然法则,人大就可以甚至应当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监督,如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