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权法定是原则
法律对于国家机关和公民进行规范的时候奉行不同的准则。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准则同样适用于检察权,——检权法定是原则。对于国家权力采行这样的准则是出于对人性弱点的高度警惕。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自私、自大、贪婪、懒惰等人性的弱点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上同样存在。公权力的行使涉及大众乃至全国人民的利益,一旦失当,即会给公众带来灾难。公权可以用来维持公共利益,公权同样可以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个人的失误,其所影响的不过是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公权一旦误用,其损害可能是全局性的、毁灭性的和历史性的。为防此弊,现代社会各国行政以及司法改革的一个共同趋向是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即将原本由国家垄断的公共权力尽可能地交由社会以及私人行使。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无所不能、无所不及,人们相信将所有的人、财、物纳入国家管辖之后,国家就可以“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地”发展。然而,与国家权力全面扩张相伴而生的是社会的停滞不前与民生的凋蔽不堪,而不是黄金世界的到来。其根本问题在于,相信国家,而不相信私人;相信国家理性,而无视个人理性。表现在诉讼制度上,就是相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理性,而不相信当事人理性。一句话,相信国家机关而不相信人民。
正是出于对国家功能的反思,有了改革开放的诸种举措。这些举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国家权力从公众生活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退出。表现在行政方面,即是政府从市场的限出;表现在司法方面,即是当事人主义的兴起。表现的检察权方面的,即是检察权从民事诉讼领域的限出。
支持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们为其行为提供的理论依据是:一、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院有权起诉;二、国家资产大量流失,检察院应当保卫国有资产;三、国外以及历史上都有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例证。仔细地分析和推敲,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者,并不能导出检察院就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这一结论。实际上,国有资产的代表者是政府而不是检察院,检察院不应当自报奋勇地代表政府来保卫国有资产。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之时应本着“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原则,否则会形成权力混乱的格局,这也是国家权力法定化一个基本要求。我国目前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国有资产受到不法侵害之时,有可能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而不是检察院。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怠行职权,不能成为检察院越俎代庖,行使相应权力的理由,否则即有篡权的嫌疑。法院怠行职权的,其它机构不得以此为由,代行审判权;检察院怠行职权的,其它机构不得以此为由代行检察权;同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怠行职权的,不能成为检察院代行行政职能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国有企业的利益并不等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某一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等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受损。这是“国有资产神化,私人财产淡化”的典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表现在产权保护上就是“法律面前,产权平等”。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个人的财产应予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为财产是国家的、集体的,就应优先于个人财产来保护。如果检察院可以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保护国家资产,哪么,检察院是否应该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保护私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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