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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大家写作文?

法官教大家写作文?


何兵


【关键词】作文
【全文】
  
  在一起因消费者到媒体投诉而引发的名誉权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消费者和媒体败诉,理由之一是“××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在类似案件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见法官皱着眉头批判记者们的文章写得不好,——不具体、不客观、不全面……,让记者们灰溜溜地败下阵来。虽然某些趾高气扬的记者令人生厌,但想到某些判决书都写得别别纽纽的法官竟然如此深入细致、这样那样地批评大家的作文,心里很觉得不舒服。法官当然有权力审查我们的文章有无侵权之嫌,但法官对文章的审查究竟应深入到何等程度?须知,法官一旦举止失当,就会形成“法官教大家写作文”的局面。 
  在法治国家,言论自由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为了保护个人自我表现、自我实现和自我决断的一种基本权利,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将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的价值归结为以下几点:一、唯有自由表达,人们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如果不能自由地表达意见,人们就无法交换观点,形成一致。自由表达不仅意味着我们有权利说出我们的观点,它还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听到别人的观点;二、要对政府各种可能的行为和政策有充分的知情,也必须有表达的自由。通过自由的表达,公民可以向专家、政治候选人等请教、质询;三、公民一旦丧失表达的自由,很快就会对政府的决策议程无能为力。沉默的公民或许会成为独裁者的理想臣民,但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却是一场灾难。
  当然,即便言论自由如此重要,自由也不是信口开河、为所欲为的通行证。自由滥用的结局也将是一场灾难,避免这种灾难的有效机制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原则。这一法律原则运用到言论自由之上,即是为自己所言的真实性和自已所论的妥当性负责。
  然而,说“真事”并非易举。我们都遇过“事说不清楚”的人,对于他们来说,“全面、客观地说事”是一项痛苦的事业,这些人应否有权说话、投诉的权利?即便是思如泉涌,妙语连珠的文化人,也未必能全面客观地说事。“全面”意味着什么?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当然不行,但是否就应象写“行述”那样,从生辰八字入手直至死后哀荣?问题在于,生活之波绵延不息,我们应当掐取其间“哪一段事实”来言说方可称得上“全面”?这仅是就事实报道的广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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