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与其他管理一样,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请求救济的权利。一方面,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电子商务政府管理的救济与其他方面政府管理的救济相比则有一些新的特点,如案件管辖的确定定会面临新的困难,调查、取证、证明责任会更复杂。这些都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和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来解决。
电子商务从出现到成为一次席卷全球的生产力的重大变革,只不过短短几年。在这场始料未及的变革下,我国一些政府部门有些措手不及。有的不管,有的乱管,有的犹豫,从而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严重不利。因此,对我国而言,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将不仅是提高技术水平,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政府管理模式的确立也将是十分重要的方面。
(作者单位:100871 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刘莘)
【注释】 (1)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
20条。
(2)据2000年1月中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1999年底,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350台,上网用户人数为890万,WWW站点数约15153个,国际线路的总容量为351M。而通常认为上网用户人数1000万是互联网产业起飞的基点。
(3)欧盟理事会向欧洲议会提交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白皮书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基于对包括文本、声音和图象等的数据的电子化的处理和交换,电子商务包括了对货物和服务的电子贸易、数字内容的网上交货、电子资金转移、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开发以及针对用户的直接广告和善后服务等各种各样的商业行为。”见http: //www.sipo.ccec。
(4)根据商品配送方式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所有程序的商务活动,如软件买卖,可以通过网络订立合同,然后通过网络传递软件而履行合同。不完全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但最终履行仍然需要通过传统的送货方式。如货物买卖,可以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但最后仍要通过传统的送货渠道将货物送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