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对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基本上和对传统商务的管理是一致的,但由于使用了网络这种全新的手段,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与传统商业也有许多不同;因此,管理内容也必须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而进行调整,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市场准则。网络空间是由物理空间衍生而成的,物理空间中能进行的大部分商业行为都能在网络空间进行。对传统交易进行的管理对网络空间的交易行为仍应适用。不能认为网络是一个管理的真空,需要制定全新的法律规则进行管理。如在网上进行广告促销虽然是一个新的商业现象,但对广告的通常管理也可以适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于1998年4月发布了一个文件:《网上广告和营销的规则》(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on the Internet: the Rules of the Road),其中特别提醒在网上作广告和销售的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仍然适用于网上的交易,并将规范误导、欺诈、广告、退款等的相关规定一起罗列出来以供参考。又如在网上开始电子商店也是一个新的商业现象,但是对其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并不需要制定新的规范,而可以将对传统商店的管理方法直接用于对网上商店的管理。因此,有人宣称将来所有的法都将是网络法律(All law will be Internet law)。但是网络毕竟是一个新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网络空间时可能有不合适的地方。这就需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对电子商务具有适用性。如我国海关报关手续中以前要求提交书面文件,但为了适用电子商务,就应取消对书面文件的要求。由于电子商务是传统商务的电子化,与传统商务一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这部分的内容在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中是最多的。(12)还有些问题是网络空间所持有的,没有现存的管理方法可供使用,这就需要制定新的规则。这方面的例子如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由于传统上没有对无形交易征税的情况,如何对网上交易征税就必须制定新的规则。又如在网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除了依传统对虚假广告的处理方法外,可能还须制定新的规则处理只有网络广告才会产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的责任问题。在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管理时,应注意与传统交易同等对待,不能形成对电子商务的歧视待遇。
四、电子商务政府管理的手段和救济
政府管理电子商务仍然将利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这些传统手段。但在具体运用中,会有一些新的特点。
在行政立法上,虽然我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相当重视,如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即是“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但由于我国在管理电子商务方面尚无成熟的经验,暂时还无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因此,由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居于相当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应该减少使用立法手段。电子商务作为高新技术的产物,其发展需要相当的政策弹性,国家过早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做法,可能会给电子商务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后果;因为遵守这些立法会给整个商业界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有些可能实际上是办不到的。从全球情况看,电子商务的发展普遍快于政府政策、标准、法规的建立、修改和完善。(13)但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领域完全不立法也是不行的。特别是从我国国情看,我们的市场经济还很不成熟,计划在经济中的作用不可忽略,行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推动。而行政管理,立法先行。适时地出台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问题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整个行业的运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立良好的法律环境,这对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必不可少。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新的法规体系应是一个较为灵活的法律框架,仅限于规定那些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必须明确、透明,保证客观、不歧视、按比例、灵活和技术上中立,从而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与发展提供一个既安全又相对灵活的法律环境。另外,鉴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政府的立法必须注意与国际立法趋势协调和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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