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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的政府管理

  三、电子商务政府管理的主体和内容
  电子商务本质上仍是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只是其进行的手段。因此,管理电子商务的政府部门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网络的运用进行管理的机关,另一类是对网络上的商业活动进行管理的机关。
  由于网络是一个全新的现象,对其运用的管理也往往由新成立的综合性的机构进行管理。我国近年相继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机构。如1997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联合八个部委建立了中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委员会。1998年4月,我国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设施进行管理,并负责在审核公司资本构成、技术能力的基础上颁发网络ICP经营许可执照。国务院新闻办下成立了网络内容管理局,对ICP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规范,并负责日常监督。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公安部专门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局,以加强对我国信息安全的保护。为管理全国的商业密码,成立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
  对网络上的商业活动的管理,实质上是对传统商业管理的延伸,因此除建立必要的综合性管理机构以外,不必针对每项具体电子商务活动建立新的机构,而应由传统具有管理这些商业活动权限的部门进行管理。
  在确定管理电子商务的机构及其权限时,必须注意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不能各自为政,形成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我国行政机关本来就存在机构林立、关系复杂、管理范围较广等特点,行政分权的情况比较严重。如果说在传统商务领域,行政机关之间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权限划分,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格局。而在电子商务这一新的领域,则容易产生新的激烈的权力冲撞,导致难以形成关于电子商务的跨部门的、一致的政策法规框架。以前述禁止网上卖药的事件为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0年1月作出了不允许网上卖药的决定后不久,国家经贸委就表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并选定规模大、计算机管理基础较好的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金药信息网络公司武汉分公司作为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企业。(10)这种多头管理与电子商务的特点构成极大矛盾。电子商务依存的因特网相互依赖性极大,只要其中一部分出了问题,整个网络都不能与之连接,网上交易就不能顺利进行。而能将全球不同市场连为一体是电子商务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关键之一。如果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对电子商务进行分割管理,必将极大地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11)
  电子商务政府管理的内容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电子”这种手段运用的管理。另一类是对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管理。
  网络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基本物质外,网络的建立和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而这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外,还必须通过政府颁布相应规则,建立相应制度才能实现。这方面的管理具体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本身的建设。政府应制定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定或协助企业制定网络的技术和安全标准。二是对网络信息的管理。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保证网络信息的合法性,限制对网上某些类型的内容的访问。关于网络及其内容的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项全新内容,目前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如国务院1996年发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25日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1999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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