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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的政府管理

  应该说,以上两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不适合照搬到我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照搬“美国模式”显然不太可行。从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看,美国是在计算机普及率很高,网络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发展电子商务的;而我国计算机普及率还很低,网络还欠发达。从电子商务的参加主体看,美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从追求利润出发当然成为推行电子商务的最积极者;而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动力作基础,因而企业信息化意识淡泊,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所以,如果采取自由放任的“美国模式”,我国电子商务可能始终无法全面展开,导致在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照搬“新加坡”模式也有问题。从我国政府的管理水平看,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等方面与新加坡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依靠政府全面推动,可能力不从心,而且过于严格的政府管理,可能扼杀电子商务发展的活力。
  因此,我国政府在管理电子商务时,不宜照搬上述任何一种模式,而应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指导激励为主,政府宏观规划,企业积极主导”。首先,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政府在对待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上,应该是以鼓励而非限制为主。这一点在“美国模式”和“新加坡模式”下都是一致的,而且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倾向性态度。其次,政府必须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制定必须的法律制度,而不能被动等待企业自下而上发展电子商务。第三,政府在管理电子商务时,应以引导和推动企业积极参与为主要目标,不能完全通过政府的统一计划、直接投资来进行。我国有人主张政府应该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是从政府间电子商务到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再发展到企业与企业间和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这种说法不仅不现实而且有害。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只能是企业作为基本主体。政府可以参与但不可能充当主力。如果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大潮中将主要精力用于代替企业行事,又是建平台,又是建认证中心,凡事亲力亲为,实际上不仅将阻碍企业的自由发展,而且不能发挥作为电子商务的管理者所应起的作用。为达到积极引导的目的,政府可以采取强制使用或示范指导等手段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示范手段如政府积极上网,建立“网上政府”,(7)通过在网上进行政府采购等鼓励商家上网。(8)强制手段如规定某些行政行为必须在网上完成,如必须通过网络审批报关,必须在网上审批许可证等。(9)但是,政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与将政府视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力不同。政府介入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一种是作为电子商务的管理者。作为参与者,政府对电子商务的促进虽然是重要的,但不可能是主导的,因而这种方式不应该成为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方面。作为管理者才是政府介入电子商务的最重要的一面。政府应该推动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支持,相对超脱,唯此才能发挥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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