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此写了这么多,并不是想否定专家立法的意义,相反这中间许多问题,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专家立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专家在立法中做什么,怎么做,都有较大的随意性,总体上讲立法中专家的才华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和施展,我们应该从程序规则入手,健全和完善专家立法制度。
3立法走群众路线
立法应该走群众路线,这应该说我国的一项优良传统,也就是所谓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用中国的俗语讲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这实际上与西方托克维尔的参与制民主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通过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中规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植根于肥沃的实践土壤之中,更富有生命力。
但是现实情况又如何呢?尽管《
立法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已然规定的十分粗略,从中你无法看出作为“平头老百姓”的公众有什么样的畅通无阻的渠道参与法律制定和修改。我国立法“走群众路线”,更多时候是在征求基层官员的意见建议,而对于绝大多数公众而言,立法这两个字依然显的太过神圣太过遥远。《
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等法律草案陆续在报纸上公开,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公开的还是太少。更多时候,当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后,公众才有可能从报刊上读到这个文本;而更多的群众则根本读不到也懒得去读这个法律文本,只不过通过传媒知道“有这么一会儿事”而已;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连这件事情本身都没有听说过。在这种几乎全封闭式的立法过程里,在这样年复一年的立法流程下,公众即使友好的意见建议,都没有良好畅通的机制让它表达;同时也使得更多公众逐渐丧失了关注立法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律的漠然使得他们认为立法这种事情与自己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参见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还是以最初提到的那部法律为例,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以及相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倒是经常联络评论,同时也“层层征求意见”,但是这“层层”都是在官僚系统的内部层级之间,我身边绝大多数朋友都不知道这部法律在修改,更无从提出建议发表评论。
在笔者看来,立法过程应该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立法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漠视普通公众的观点和声音,我们应该给予普通公众更多的立法请求权利和平等表达思想观点的权利。公众在立法中往往会迸发出美丽清新的思想火花,他们的思想和言语无法象官员象学者那样引经据典层次分明,也说出来太多的“依据”和“理论”。但是这些思想的火花恰恰体现的是普通人的智慧,以他们日积月累的经验与社会积淀为依托,虽然有时会显得多少有些寒伧单薄,但是对于解决一些立法中的“瓶颈”问题,却更加简洁有效。